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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施行:投保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009-10-31 11:01:35|  分类: 感觉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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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居民风险意识和财富意识的日益提高,商业保险越来越为人们关注。尤其是新保险法10月1日施行以来,很多人想知道如何与保险公司打交道,如何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为了能够明明白白投保,记者近日走访了一些保险专家。

一、不可抗辩条款限制随意解约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防“扯皮”

近日,媒体纷纷报道了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首例适用不何抗辩条款的保险合同纠纷,称该案件为“全国运用新保险法第一案。”

不可抗辩条款是今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的条款,即客户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2年内有权解除合同;但超过2 年,保险公司就不得再以该客户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客户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这条规定可以限制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随意解约。以往存在这样的情况,即有的保险公司为了拉到保费,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家郝演苏表示,不可抗辩条款2年时间期限的设定,综合了心理学及病理学等多种因素的考虑,非常人性化。将促使保险公司加大对客户的回访,加强对营销员销售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但也有人担忧不可抗辩条款可能诱发的道德风险。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的保险专家表示,保险经营的前提是诚信,而诚信是相互的,只有建立了诚信的氛围,才会真正有利于保险合同对方。

“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仔金的责任。所以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像买寿险产品,就要如实告知过往的病史和就医记录,以免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而有违投保的初衷。”他说。

二、免责条款须面对面说清楚避免“视线误差”

免责条款是保险理赔中一直以来争议最多的部分。根据保险原理,该条款的事理边界是: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不能随意免责;而属于巨灾范畴或明显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超出保险公司承受能力的应作为“除外责任”。

新保险法对于免责的一个新增亮点是;按照新法规定,保险公司在条款上做黑体标示等并不能代表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而还需要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另行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可能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郝演苏认为,投保人在买保险时都有一个“视线误差”的问题,即一般只能看到保障什么,而忽略不保障什么或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免责,上述规定比较有效地解决了投保人由于专业所限“看不懂”保险条款的问题。

友邦保险专家强调,保险营销员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合同中的内容,包括免责条款。公司已对所有营销员进行了相关培训,要求所有营销员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按照保监会出台的与新保险法配套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在向个人销售投连、分红、万能等投资型产品时,还要求投保人在合同上抄录风险提示语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后签名。

为切实做到明明白白投保,保监会提醒投保人;收到保单后,还应再次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定所买产品竟符不符合自己的保险需求,如不符合可主动解除合同,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只收保单工本费。还有,接到保险公司回访电话时,要认真听客服人员提问并回答,如有疑问,应尽快拨打公司客服电话咨询。

三、理赔材料应注意留存

       五个数字提高理赔效率

为了一个理赔案件而多次奔波于保险公司是许多投保人的经历。首都经贸大学他险系教授庹国柱说,过去有的保险公司会以“材料不全”的借口为一个理赔案件让投保人来往数次,因为旧保险法并没有对理赔等程序和时限作出严格规定,不利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

新保险法非常具体明确地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如果拒赔,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确认属于理赔范围的,应当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案件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完成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赔偿案件,像大面积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农作物损失等,60天内无法确定赔数时,应当豫付赔款,待最终确定总额再支付剩余差额。

新保险法对理赔时限的前述规定,有媒体形象地总结为五个数字:“1、3、10、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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